《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出台后,为便利交税人处理留抵退税事务,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就留抵退税方针施行过程中触及的相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清晰。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接连六个月(按季交税的,接连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三)请求退税前36个月未产生骗得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景象的;
进项构成份额,为2019年4月至请求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据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悉数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公告》清晰,交税人请求处理留抵退税,应在契合条件的次月起,在申报期内完结本期申报后,经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请求表》,并对怎么填写该表进行了具体阐明。
此外,《公告》清晰了留抵退税请求和出口退税申报的联接问题,即交税人适用免抵退税方法的,能够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请求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出售额为零的,应处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在处理留抵退税过程中,税务机关对交税人是不是满意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可交还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阅承认,并区别不一样的景象进行处理:
1.准予处理留抵退税。关于契合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公告所列景象的,税务机关应在必定期限内完结审阅,并向交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暂停(停止)处理留抵退税。关于契合退税条件,但交税人存在增值税涉税危险疑点,或存在未处理的相牵涉税事项等景象的,清晰先暂停为其处理留抵退税。
(1)假如危险疑点扫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仍契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持续为其处理留抵退税;
(2)假如危险疑点扫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不再契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处理留抵退税;
(3)假如在进行危险排查时,发现交税人涉嫌增值税严重税收违法的,停止为其处理留抵退税。在税务机关对交税人涉嫌增值税严重税收违法问题核实处理完毕后,交税人仍契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从头请求处理留抵退税。
3.不予处理留抵退税。经税务机关审阅,对不契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交税人,不予处理留抵退税,并向交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公告》清晰,交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依照税务机关核准的答应交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处理增值税交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交税申报表附列材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交税人以虚增进项、虚伪申报或其他诈骗手法,骗得留抵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得的退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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