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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22 来源:技术资讯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9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召开、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9月15日以专人送达的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田华军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9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召开、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9月15日以专人送达的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田华军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变更募投项目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通过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22年9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法人授权委托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出席者需持有委托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委托人身份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卡、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预先登记,但会议召开时必须凭证件原件进行登记确认方可视为有效登记。

  6、登记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213012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期半天,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理,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0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原项目名称: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投项目为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新建科技大楼项目、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司拟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20,723万元(含募集资金账户历年理财与利息收入金额5,023万元),变更至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丽岛”),用于新项目的建设。

  ●新项目名称: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等新型铝材项目(一期)。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未使用的募集资金15,700万元,以及募集资金账户历年理财与利息收入金额5,023万元,公司拟对上述募集资金合计20,723万元变更用途投入新项目。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不构成关联交易,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7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22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9.59元,截至2017年10月27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22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78.98万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8,078.9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000.00万元。该事项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3303000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此议案需经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8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以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南侧、瓦息坝路东侧地块作为“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新增的实施地点,增加后,“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为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和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南侧、瓦息坝路东侧。

  2020年3月9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实施地点的议案》,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总投资额为38,000万元。包括新建6,000平方米厂房,改造原有车间42,000平方米,购置彩色涂层铝材生产线条生产线。项目达产后预计可年产建筑用彩色涂层铝材2万吨、车用铝材2万吨、工业类高性能复合铝材2万吨。项目位于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和钟楼区新龙路南侧、瓦息坝路东侧。

  A、改造原有厂区将涉及拆除、改建、停产等方面,成本较高,新建可以避免改造厂房对现有生产线的影响,减少产能损失等影响;

  D、新增的实施地点贴近公司本部,实施之后,在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有利于公司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

  项目投资总额为2,800万元。建设内容及目标为:新建四层科技大楼,主要建筑物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购置漆膜冲击试验机、涂层落沙耐磨试验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可以对不同复合铝材进行试验研发新材料和对公司及外来材料进行检测。项目位于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

  项目投资总额为1,200万元,项目位于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在公司现有的厂区内建设。项目以ERP系统为核心内容的信息化管理平台,集管理、制造、物流、营销与决策分析于一体,实现各应用系统间的无缝集成和协同应用。

  2020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结合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为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和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南侧、瓦息坝路东侧。新增的实施地点基础建设因审批流程、采购及施工招投标进度、天气多方面因素影响,基建实施进度缓于预期,预计无法按预定时间达到可使用状态。

  (2)2020年上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生产设备的采购以及安装调试工作均有所延缓。

  (3)公司对设备选型与安装调试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以保证公司持续领先的制造优势。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情况,为最大化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拟调整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并变更部分拟投入金额至“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等新型铝材项目(一期)”。

  注:上表中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未包含利息收入,募集资金账户中历年理财与利息收入拟变更5,023万元至新募投项目“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等新型铝材项目(一期)”。

  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截至2022年6月30日,该项目部分设备已陆续结转固定资产投入生产,但尚未整体达到可使用状态,尚无法单独测算效益,因此未计算报告期内实现的效益。

  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实施地点的议案》,将“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为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和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南侧、瓦息坝路东侧。

  公司通过对部分生产线实施地点的变更,避免了对原有厂区的拆除、改建、停产等方面的成本;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公司根据工程建设现场实际情况与工程设计方沟通,在保证工程整体设计功能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基建工程进行了设计方案调整、优化,同时,公司在设备采购过程中,在保证功能的情况下进行多方比价,部分设备实际采购价格低于设计概算。公司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积极贯彻节本增效的方针,在确保项目得以建设完毕的前提下对项目的整体投入金额进行控制,节约了项目建设资金。

  因此拟调减该项目投资额度,将部分拟投入募集资金变更至“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等新型铝材项目(一期)项目”。

  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实施地点的议案》,将“新建科技大楼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为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南侧、瓦息坝路东侧。

  新的实施地点基础建设因审批流程、采购及施工招投标进度、天气多方面因素影响,基建实施进度缓于预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及未来发展规划,结合新能源行业的发展以及电池铝箔的市场前景,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集资金投资回报,经过审慎研究和综合判断,拟调减该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度,保留部分拟投入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大楼的部分建筑工程建设,相关研发设备的采购、工程建设等未来拟使用自有资金投入,将部分原拟投入募集资金变更至“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等新型铝材项目(一期)项目”。

  公司通过系统的整合、数据管理的优化,ERP系统、信息化设备选择性价比更高的装备,降低了项目资金的使用。同时,考虑到目前公司内部网络及信息化程度已基本满足内部控制和管理需求,为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集资金投资回报,经过审慎研究和综合判断,决定暂缓实施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优先用于投资本次拟变更的新项目。

  因此拟调减该项目投资额度,将部分拟投入募集资金变更至“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等新型铝材项目(一期)项目”。

  5、建设内容:建设生产车间35,000平方米,购置涂炭、复合生产线吨,并建造相关办公楼、宿舍楼及公辅系统。

  一期项目总投资为36,341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2,229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20,723万元,剩余部分使用自有资金。

  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等新型铝材项目(一期)项目为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16.30%(税后);投资回收期8.3年(含建设期,税后)

  本次投资项目将在现有产能的基础上,为公司新增新能源电池铝箔等产品,逐步拓宽公司产业链,丰富产品种类,优化产业布局,提高综合竞争力。本次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项目实施后有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铝加工业务,在具有较高发展潜力的新能源相关细分市场进行布局。公司在继续做好功能型铝材的生产研发销售的基础上,深化相关产业链上下游的整合,积极在储能、新能源汽车等新能源领域拓展新业务。本次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市场空间。本项目实施投产后,将有效提高公司长期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本次投资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市场拓展需要,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公司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满足市场的需求,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及利益。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强调实施电池技术突破行动。开展正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膜电极等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加强高强度、轻量化、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的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系统短板技术攻关,加快固态动力电池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本次投资项目生产的产品不仅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也顺应了市场需求的发展。2020年,全球新能源车销量333.1万辆,同比增长50.72%,动力电池装机量190.5GWh,同比增长36.95%。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2020年中国市场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136.70万辆,同比增长10.90%,2021年1-9月中国市场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215.66万辆,已远远超过2020年全年水平。新能源汽车产销两旺带动动力电池需求高增长。

  本项目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一类:“鼓励类”十九款“轻工”第14条“锂离子电池用三元和多元、磷酸铁锂等正极材料”以及第九款“有色金属”第6条“新能源、半导体照明、电子领域用连续性金属卷材”,本项目产品为电池铝箔,主要应用于动力、储能等电池的正负极集流体材料和电池软包材料等,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

  本项目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并在类脑智能、量子信息、基因技术、未来网络、深海空天开发、氢能与储能等前沿科技和产业变革领域,组织实施未来产业孵化与加速计划,谋划布局一批未来产业。本项目产品可应用于下游的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领域以及储能领域,符合“十四五”规划的鼓励方向。

  2021年7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十四五”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并首次明确了多项具体举措,将加速推进新型储能由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随着全球及中国加速向新能源经济转变,主要国家在储能领域全面发力,将带来储能电池市场高速发展的格局。根据德邦证券的预测,到2025年,全球电力系统锂电池储能新增装机有望达到178.4GWh,中国电力系统锂电池储能新增装机有望达到64.1Gwh。电池铝箔同样是储能电池不可缺少的正负极集流体原材料之一,储能电池市场的发展,将为电池铝箔带来广阔的市场空间

  锂离子储能电池作为电化学储能的主要技术路线,具有能量密度高、综合效率高、成本下降潜力大、建设周期短和适用性广泛等特性,装机规模持续提升。预计2025年全球锂电池出货量将达到1,135.4GWh,其中动力电池出货量873.6GWh。假设按照每GWh需要400吨铝箔进行测算,2025年动力铝箔需求量将达到34.94万吨;按1GWh600吨铝箔需求量来计算则动力电池铝箔需求量将达到52.42万吨。受益全球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动力电池将进入快速成长期,动力电池铝箔需求旺盛。电池铝箔需求受动力电池、3C电池以及储能电池三重驱动,市场前景广阔。

  4、钠离子电池等新技术的商业化有望落地,电池铝箔未来迎来更广阔的市场需求

  近期以宁德时代和中科海钠为代表的企业开始布局钠离子电池,有望推动钠离子电池的商业化进程。工信部近期也表示,有关部门将支持钠离子电池加速创新成果转化,支持先进产品量产能力建设。同时,根据产业发展进程适时完善有关产品目录,促进性能优异、符合条件的钠离子电池在新能源电站、交通工具、通信基站等领域加快应用;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钠离子电池全面商业化。钠离子电池将促进电池铝箔需求增长。目前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的集流体分别是铝箔和铜箔。由于钠离子不会与铝形成合金,因此钠离子电池的正负极集流体均可以使用成本更低的铝箔。未来钠离子电池发展将极大推升电池铝箔需求。

  公司基于市场环境变动情况及自身经营规划和经营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若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存在无法实现预期效果的风险。此外,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等评价手续正在办理中,可能存在无法取得相关备案或批复的风险。

  本次变更后募投项目已由专业机构出具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正在办理“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等新型铝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结合目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投资进度,对部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为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和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南侧、瓦息坝路东侧。新增的实施地点基础建设因审批流程、采购及施工招投标进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基建实施进度缓于预期,预计无法按预定时间达到可使用状态。

  2022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做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及决策程序,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变更募投项目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保荐人的核查意见: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本次变更募投项目是公司依据公司业务情况变化而做出的合理安排,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事项无异议。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9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召开、现场表决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9月15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的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征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上披露的《丽岛新材: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编号:2022-04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表决,董事会同意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议案后,公司董事会将授权管理层及时新开立全资子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董事会同意授权管理层及时与国泰君安证券、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上披露的《丽岛新材: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2022-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77号)核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国金证券需履行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但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金证券需对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年9月19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并与国泰君安证券签订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人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人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人应当完成原保荐人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国金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证券承继。国泰君安证券已委派邱刘振先生、邓超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对国金证券及其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团队在此前的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邱刘振先生,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助理董事,曾主持或参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等。邱刘振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邓超先生,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曾主持或参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长江证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久吾高科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邓超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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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持续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围绕“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建设,以贯彻落实公司“1+9+3”战略规划体系为工作主线,聚焦“大联接、大计算、大数据、大应用、大安全”五大主责主业,奋楫数字化的经济主航道,扬帆数字化的经济新未来。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9月20日上午9:00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资料已于2022年9月16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给各位董事,并通过电线人。本次会议发放表决票8张,收回有效表决票8张,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投资公司管理证券经济房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述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史晓文先生、赵文阳先生、张薛亮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刘子军先生、贾云龙先生辞职后继续在公司所属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协同发展是粤港澳大湾区机场群长期发展的核心主题。《民航局关于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民航协同发展的实施建议》提出,大湾区将构建以香港、广州、深圳国际航空枢纽多核驱动,澳门、珠海等机场多点联动的区域民航协调发展新格局。粤港澳大湾区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国际枢纽超过两个的湾区,这与京津冀、长三角机场群差别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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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5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立即就关注函中的问题展开核查,现根据关注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答复,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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