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0月1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民用航空计量检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制定、修订民航部门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检定规程)一定要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检定规程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批、发布,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定、实施并对相关的单位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
第四条民用航空一级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一级计量技术机构)是检定规程技术归口单位,其主要职责:
(五)收集检定规程的国内外情报资料,建立技术档案,组织技术培养和训练和学术交流。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根据民航总局下达的检定规程建议项目或实际工作需要,在具备计量标准装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立项论证报告》,填写《民用航空计量检定规程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于每年10月底前寄送一级计量技术机构汇总审核。
第六条一级计量技术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提出下年度检定规程制定、修订计划建议。
第七条检定规程制定、修订年度计划,经民航总局批准后,由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检定规程一般应由计量技术机构负责起草。编写组主要起草人不超过二人。
第九条检定规程起草人应当由具有一定的计量基础和专业方面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计量检定业务,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并有独立解决本专业计量技术问题的能力的人员担任。主要起草人应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一)遵守国家规定的检定规程编写规则、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名词术语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参照采用国外检定规程时,应当遵守国家计量局《关于公布和印发采用“国际建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86)量局法字第258号);
(四)检定规程编号和封面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编号的复函》(技监量发〔1992〕336号)的规定。
第十二条起草单位应根据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编写《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的单位的意见,并附下列文件: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按所征求的意见修改后,将其“送审稿”送一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同时应附下列文件:
第十四条一级计量技术机构应当于收到送审稿15天内,将技术审查结果报送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负责检定规程审定的组织工作,授权审定委员会对《计量检定规程(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审定委员会采取会议审定或函审两种方式来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六条审定委员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聘请熟悉计量检定工作、有较高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比较丰富并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含)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审定委员会采取会议审查方式来进行审查时,参加会议的委员必须为七至十五人,并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指定其中一人为主任,负责主持审查。
第十九条审定通过的检定规程送审稿,由起草单位根据审定结论做修改、整理形成“报批稿”经一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格式审查后,报送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同时应附下列文件:
第二十条检定规程报批稿经民航总局批准后,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办理发布事宜,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经审定未能通过的检定规程送审稿,退回原起草单位。原起草单位做修改后,重新报送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检定规程一般经实施三至五年后,应当对其进行复审。复审工作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复审计划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提出,原起草单位可提出复审建议。复审程序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复审后应提出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检定规程中关系到飞行安全的重要技术参数,应随所依据的国外技术资料最新版本的变动而修订,原起草单位应及时向总局提出修订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检定规程制定、修订经费和一级计量技术机构工作经费,由总局计量管理部门依据每年检定规程制定、修订计划编制预算申请,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核准拨发。
第二十六条企业制定民航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所发生的费用,其中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列入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民航总局给予补助部分,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结合实际需要,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编制本单位校准规范、校验方法,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在内部实施,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计量检定规程作为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处理等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计量检定工作的依据。我国的计量检定规程分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民航拥有大量专用计量器具,但大部分是进口产品。将这些计量器具定期送往国外检定存在很多困难,而要在国内解决检定问题,一定要具有两个门槛:第一是计量标准器具(硬件),需要花钱购置;第二是“软件”,就是检定规程。国家正常情况下不会制定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需要民航自己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因此,为了加强对民航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的规定,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在民航一级计量技术机构(民航计量中心)建成之前,检定规程技术归口工作暂由科教司指定相关的单位承担。目前指定暂由民航科研中心承担其中部分任务。
(4)起草人一定要有专业相关知识和较丰富的计量检定实践经验。只有严把立项关,才可能正真的保证规程制定的质量。
三、规程审定方式为二种:会议审定和函审。由于民航这项工作刚起步,还没形成一个有各种专业的专家组成的有权威的审定委员会,委员为临时聘请,经验不足,需要相互取长补短,一同学习,共同提高,所以目前基本采用会议审定。待时机成熟后,方可采用函审。
四、为了使本《办法》便于操作,使具体工作进一步规范,正在制定与其配套的《民航计量检定规程会议审定程序》,拟以民航总局职能部门管理文件的形式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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