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采购人)计划采购一批监测设备,现将该项目公开采购信息公告如下,欢迎合乎条件的供应商投报《报价单》及相关资料。
2、采购项目共采购一个包组,拆分包组(含拆分不设包组的采购项目)报价的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3、采购项目总价:人民币70,000.00元(含税)(投报总价超过采购项目总价的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4、本项目支持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合乎条件的供应商可享受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但不作为本项目必要性的资格性审查项。(中小企业供应商需提供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1、交货期限:本包组交货期要求分多次供货,具体交货期为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在采购人每次提出供货要求后7天内供货(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同意可调整),供货至项目总价款项结清为止。
2、货物属全新未经使用,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因成交供应商货物质量的原因,导致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退回已收合同款项,并予以采购人合同总额百分之五的赔偿。
3、成交供应商负责免费培训采购人有关技术人员,直至掌握操作技术为止。成交供应商须负责不少于一年的免费保修,设备质量保证期从被验收合格之日起连续正常使用计,终身提供技术咨询及配件维护。
4、交货方式:成交供应商负责将货物送至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江门恩平市恩城街道小岛东华街1号)指定位置,产生的货物物流运输费用与涉及货物上楼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承担。
1、验收标准:符合采购技术方面的要求及合同规定;产品质量标准物质证书、相关发票及其它单证文件齐。
2、验收方法:采购人按照验收标准对货物及服务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查验,供应商可派人参加。
1、合同款项结算: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成交供应商提供发票等办理支付所需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合同总金额的50%(第一期)支付给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正常供货并经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提供发票等办理支付所需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合同总金额的50%(第二期)支付给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凭以下有效的文件向采购人提出支付申请:
2、成交供应商所交付的货物种类、数量、规格、质量和技术性能等不符合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3、成交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1、如因服务的质量上的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定的质量技术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别判定,双方应当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2、若执行采购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视情况可向江门市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支付仲裁相关联的费用),根据仲裁结果订立补充合同;亦可向江门市辖区内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的一切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包括出具保函费用)、执行费等)。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且《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包括本次采购的具体内容;
4、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报价供应商提供加盖公司印章的声明函);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未提供符合本条要求的证明材料的投标供应商不能参与评标)。
1、售后服务方案完善合理,可行性高,服务人员的资质、备件响应、应急方案详细具体,与项目真实的情况相符,得8-10分;
2、售后服务方案较为完善,可行性较高,服务人员的资质、备件响应、应急方案较详细,与项目真实的情况相符,得5-7分;
3、售后服务方案较合理,可行性一般,服务人员的资质、备件响应、应急方案一般,与项目真实的情况相符,得1-4分;
1、根据财库(2020)46号文要求,对符合价格扣除规定企业的报价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上述扣除后的价格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响应)价为准。
1、《营业执照》(须显示营业范围)复印件及真实性承诺文件的彩色扫描件(均需加盖公司公章);属于特许经营的,还须提供特许经营许可文件的扫描件;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网站查询记录[投标供应商须于报价期间在上述网络站点进行查询,在线打印信用查询记录(打印件显示须自动显示查询网站网址) 并加盖公司印章];
供应商应按采购公告的要求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相关报价资料,并按照表 9-1 的格式进行报价,否则扣分。
请有意参与投标的合格供应商于2024年8月27日下午5:30前,将加盖单位公章(若是外资企业报价,则加盖公司合同章也可)的“《报价单》及相关资质文件、信用查询记录”的纸质报价资料报送我局,所有纸质文件资料须用文件资料袋装密封,封口盖公章或签署投标供应商联系人姓名(凡是纸质投标资料未按要求密封的,视为无效投标资料)。未按要求按时递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采购人予以拒绝其参加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