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工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为实现“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与国家实验室认可工作相结合而产生的一项认可制度,是国家实验室认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促进军工实验室为国民经济服务,同时吸收先进的民用实验室参与国防建设。这项工作是提升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技术能力和管理上的水准、增强军工科研生产保障能力、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增强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素质、确保武器装备和航天、航空、船舶、核电等民用产品的质量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DILAC,以下简称国防认可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试验室认可(以下简称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诚实守信、廉洁高效。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和国际规范的规定,认可是自愿行为,国防认可委对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申请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做出认可与否的决定。但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一定要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4.1申请人应按国防认可委秘书处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4.2只要可能,申请人应提供至少参加了一次适宜的能力验证活动且获得满意结果的证明,秘书处方予以受理申请。
4.3国防认可委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清楚、正确,则可予以正式受理。正式受理后,一般在3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如申请人因故不能在3 个月内接受现场评审,由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确认后可暂缓现场评审。
4.4需要时,正式受理前,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秘书处可安排初访(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以确定申请人是不是具备在3个月内接受现场评审的条件。
4.5在资料审查过程中,国防认可委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人,以使其采取对应的措施。在资料审查确认符合标准要求并正式受理申请后,国防认可委秘书处负责办理受理立项。
5.1国防认可委秘书处以公正性原则指定具备有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征得申请人同意,指定评审组时应考虑评审组成员的涉密范围。如申请人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任何成员表示拒绝时,国防认可委秘书处经核实属实后应给予调整。
5.2评审组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管理体系文件和有关的资料),当发现文件不符合标准要求时,评审组长应以书面方式通知项目负责人和申请人,申请人应采取纠正措施。当申请人已经采取了有效纠正措施解决了发现的主体问题后,评审组方可通知项目负责人安排进行现场评审。
5.3项目负责人与评审组长和申请人商定现场评审的具体时间,安排评审计划。需要时,国防认可委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6.1评审组依据国防认可委的认可准则、规则和政策及有关技术标准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管理体系文件及其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有活动及所有相关场所。
6.2现场评审时,应考虑和利用申请人参与能力验证活动的情况及结果,必要时应安排测量审核。国防认可委将把申请人在能力验证中的表现作为是否给予认可的重要依据。
6.3评审组应对申请人的授权签字人按要求逐一进行考核。国防认可委要求授权签字人一定要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1)有必要的专业相关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的检测技术标准、校准方法(校准规范或规程)及检测和/或校准程序;
2)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的检测和/或校准项目限制范围;了解有关设备维护保养及定期校准的规定,掌握其校准状态;熟悉记录、报告及其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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