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四路
当事人:徐春林,性别男,1970年3月出世,时任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赞颂大教育或公司)信息揭露发表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均提出陈说、申辩定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说、申辩定见。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2016年,颂大教育假造与马鞍山市教育教育研究院、永修县教育局、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等36名客户的出售合同及相关单据,经过公司体外操控的账户付出了上述出售回款,对应出售回款资金实践来源于颂大教育自有资金或颂大教育外部告贷。2016年,颂大教育虚增经营收入5,511.86万元,占当期已发表经营收入的15.65%。
2017年,颂大教育一是经过假造与阳新县英才中学、我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的出售合同及相关单据,承认收入1,381.35万元。后以三方债务让与的方式,经过体外操控的账户付出对应的出售回款,回款资金实践来源于颂大教育自有资金或外部告贷。二是经过与长沙市望城区英蓝红旺幼儿园、海口市美兰区安信幼儿园等30家幼儿园签署所谓技术服务合同,承认收入1,698.11万元,上述买卖实质上是颂大教育向幼儿园的告贷,颂大教育在2017年末收到幼儿园出售回款后,再经过公司体外操控的账户将金钱还给幼儿园。2017年,颂大教育虚增经营收入3,079.46万元,占当期已发表经营收入的10.27%。
颂大教育违反了2013年修订的《非上市大众公司管理方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2013年《管理方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则,构成2013年《管理方法》第六十条所述违法行为。
徐春林作为时任董事长,知晓、赞同并参加了上述行为,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
徐春林提出:其不存在安排策划虚增业务收入行为,确定其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存在确定过错。
经复核,我局以为:一、根据公司及公司员工、相关客户的书面陈说、公司财政材料、相关资金流水等根据足以确定公司财政数据存在虚伪记载行为;二、我局查询人员系依照相关规则,查询、搜集有关根据,不存在有违客观、公平的景象;三、我局在查看中发现公司涉嫌信息揭露发表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时刻,距公司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发表时刻均未超越两年。且我局在立案之后,根据本身的需求依照《证券期货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则履行了相应的批阅程序,不存在处分决议逾期景象。四、徐春林作为颂大教育董事长,负有确保年报等公司信息发表实在、精确、完好的责任,现有根据显现其存在知晓、赞同并参加财政造假行为,确定徐春林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综上,我局对颂大教育、徐春林的申辩定见不予采用。
根据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我局决议: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经营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存案及湖北证监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